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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与高官有何不同?

作者:李国忱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6年2月11日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国企高管与政府高官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角色——高管是企业家,高官是公务员;因此,高官坐奔驰被看作是奢侈腐化,高管开宝马则认为是理所当然;高官请客送礼、收受红包是违纪违法,高管灯红酒绿、收受回扣是“业务往来”;高官完成“目标”不能多发一分钱奖金,高管完成“指标”却可以十万、百万地拿奖……一年前,某省高法就正儿八经地出台了一个“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尽力为“干事创业者”违法网开一面,结果一时间舆论哗然。也许就是在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地区和部门在给企业“松绑”的同时,也放松了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致使一些国企高管成了没说没管、为所欲为的“大老板”。他们把国企当作“私企”一样来经营,独断专行,一手遮天,挥霍浪费,损公肥私,使国有资产被大量地吞食和败坏。据报道,在国家高检院不久前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企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案件总数的 41.5% ,并且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企业一把手案件上升,超过百万元大案上升,犯罪造成的损失上升”的“四升”趋势。近年来接踵发生的中航油、中储棉、长虹集团的巨额亏损,伊利集团、浙江东方、东北高速等国企高管侵占巨额公款的案件,就是重重地向人们敲响了警钟。

  国企高管与政府高官在责任、权利与义务上其实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因为他们都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都是党和人民所赋予他们的权力,他们的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负责。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分两款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如下表述,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现实生活中,高管被提拔当了高官,或高官被派去当了高管的事情司空见惯,例如长虹集团的现任“掌门人”,就曾在政府和集团间走了两个来回。不久前,国家有关部门为了彻底解决官煤勾结、矿难不断的问题,明文规定政府官员与国企领导必须限期从地方小煤窑撤资,也说明了高管与高官在权力性质上的大同小异。

  高管与高官的主要区别,就在于高管既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同时又是经营者,他们更直接地掌控着国有资产,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一旦失足或失误,就可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高管犯法不仅要与高官同罪,而且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防患未然,避免国有资产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地大量流失!
  (已发表于2006.1.29《中国青年报》)

  作者:李国忱 sylgc@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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