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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囚”与同居权

作者:茅家梁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6年2月20日

  最近有些地方的监狱开设了“夫妻房”“鸳鸯房”。此类人道的举措,引起了各界人士热烈争论。赞成者认为,这是给予服刑人员的一种人性待遇,他们以历史上的李世民“纵囚”为例;而反对者则指出,监狱是监禁改造犯人的地方,无限地放宽犯人的权利,法律的强制性严肃性便无从谈起。
  白居易有首歌颂唐太宗的《七德诗》,其中有句“死囚四百来归狱”,颇受人注意。据《资治通鉴》记载:唐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十二月“辛未,帝(李世民)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当时,朝中文武都认为唐太宗此举欠妥,必有借此逃窜亡命不归者。然而,死囚们竟然非常守信用,按时归狱。这就是著名的“盛世之举”。如果不是唐太宗刻意安排,想制造“奇迹”,便是他的“自信”---湖泊尽缧绁,山丘皆囹圄。普天下都在如来佛的手掌心里,孙猴子能跑到哪儿去?
  “纵囚”,客观上的主要“功绩”是适当地照顾了囚犯的“同居权”。食欲长期得不到满足,必然促使生命的夭亡,而性欲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则必然引发精神上的混乱。在铁窗中,自慰、同性恋、性错乱、性压抑等现象普遍存在,极大地扭曲了囚犯的人性。“纵囚”,多多少少解决了这些问题,照顾了囚犯们难得的“同居权”。这种感召,无疑要胜过千百次的说教与“震慑”。
  司法专家常常说:“正义不能只存在于监狱之外。”“同居权”与其他权利不同,剥夺了囚犯的“同居权”,就等于剥夺了其配偶的“同居权”,如此殃及无辜,很难说没有刑罚株连之嫌疑。这是很多人心知肚明却最不愿承认的缺憾。 
  给予囚犯以有保留的“同居权”及其他权利的,并非唐太宗的首创。《后汉书·吴佑传》里说:山东的安丘县有个叫毋邱长的男子,有人喝醉了酒“辱其母,长杀之”。“既就狱,佑谓曰:‘赦汝非义,刑汝不忍。汝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无子。’佑乃令其妻同宿狱中,妻遂怀孕。长临刑,告母曰:‘妻若生子,当名之曰吴生也。’”
  《晋书·曹摅(读shū)传》里也称:有个叫张兑的,因为给父亲报仇,而进了大牢。县令乔智明听说他有妻而无子,“愍之,令兑妻入狱,后遇赦得免”。《北史》中称:后周时,裴政为司宪,用法宽平。囚徒犯极刑者,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皆曰:“裴大夫致死于我,死无所恨。”以同情其“无子嗣后裔”,而行关照性欲之实,这样的法外行仁,符合当时的“国情”,富于人情味。
  我国目前的很多“监规”,除了人类文化发展普遍的共融性之外,都是基于传统文化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少地方的监狱已经设立允许夫妻同居的“特优会见室”,凡在服从管理方面获得相当等级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证、结婚证,经犯人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其家属可持结婚证及当地派出所证明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同居权”。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也是刑罚走向人道、理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这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保证他们吸取社会营养的一种有效方式。
  要切实维护囚犯的“同居权”,且不能损害社会上的老百姓的生命权、财产权,这是对监狱工作者的严峻的考验。“虎兕”出于柙,肯定会出现一定的“险情”的。任何粗枝大叶或侥幸心理都将导致灾祸或重大事故的发生。
  《宋史》里称:“谢方明为南郡相,尝于年终放江陵狱囚,使过正月三日还到”。郡里的其他官员以为“昔人虽有其事,或是记籍过言,当今人情伪薄,不可以古义相许”,谢方明不听,“悉遣之”。后来,到了规定的日期,有人因为喝醉了而拖迟了两天;有个囚犯过了十五天还不报到,其他的官员要下令追捕,谢方明坚持不抓。“囚逡巡墟里,不肯遽至,乡里责让”,才被送回监狱。
  唐太宗的“皆纵遣”与谢方明的“悉遣之”,显然是“过去时”了。改造好的与态度恶劣的一个样,这种“一刀切”不利于勉励先进和思想转化。国外监狱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既有社会及罪犯本身的原因,也有监狱过分讲“人道”,囚犯“进宫”如同再回“温柔乡”的因素。大牢里照样可以狎妓取乐,不再是畏途了。
  据有关人士介绍,我国比较成功的经验是:刑期过半,余刑不多,且具有良好表现记录的宽管级以上级别的服刑人员才可申请使用“鸳鸯房”。服刑人员申请后,他所在监区的管教民警对该服刑人员表现作出意见;监区会务集体讨论;报狱政科审核;监狱分管领导审批。这四道关都过了之后,服刑人员才能根据监狱的安排,等待夫妻会见。
  有资料显示,天津监狱从1985年开始,让多名犯人放假回家过年,元宵节后又有十多名犯人回家探亲,他们都在指定的时间返监。,在“安全返监”这四个字的背后,严格审查,有计划、有组织地妥善安排,既要考虑社会效应及负面影响,又要时刻警惕注意罪犯内心世界的瞬息万变,实在是一项了不起的“系统工程”。
  维护“同居权”是对服刑人员生存权的尊重。监狱执行刑罚的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减少司法成本,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监狱改革的一种潮流。我们国家维护“同居权”的步子应该算是迈得既快又轻了。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比唐太宗的“纵囚”要精彩得多,要稳得多,要负责许多了。

  (刊于《潇湘晨报》2月19日“精神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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