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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狗杀光”昭示行政管理无能

作者:李国忱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6年8月4日
  据报道,云南省牟定县政府最近下令,把全县5万多条家养犬全部扑杀,当地领导振振有辞地美其名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想”。狗的历史几乎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且不说它在历史上对人类生产与生活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就是在现实的农村,狗也是维护农民家庭财产安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狗就这样与人类共生共存了几千年,从来也没有对人类构成直接的威胁,何以今天在牟定地区竟成了人民的“公敌”,非得要赶尽杀绝呢?如果全国各地都照此办理,那么许多年后狗在中国岂不又成了一种珍稀保护动物!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每年因汽车肇事死亡的人数高达十余万人,狂犬病与之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可是你能把蒸蒸日上的汽车产业一笔勾销,把人类社会拽回到骑马坐轿的年代吗?我的故乡家家养狗,不过村委会严格规定必须拴养,一旦发现散养之犬,村委会一律“格杀勿论”,因此很少有狗咬伤人的事情发生。这是基层行政管理部门一项很普通的职责,也是一件并不难做到的事情。牟定县有关部门正因为没有履行好自己最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所以才会想出“把狗杀光”这样贻笑大方的下策。

  

  这样的例子我们已经屡见不鲜。比如:鞭炮作坊事故频发便在当地禁绝鞭炮产业;香烟厂亏损便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摊派香烟;啤酒厂亏损便禁止销售外地啤酒;小偷攀爬楼窗入室盗窃便下令拆除全市居民安装的窗护栏……这些“高招”全都出自一些地方政府之手,并且以“红头文件”形式贯彻执行。为什么这些老百姓一眼就能看穿的“馊主意”,却常常为一些地方政府当作“灵丹妙药”呢?只能说明党中央近来特别强调的“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的精神,不仅不是空穴来风,而是许多地方领导干部当务之急的一门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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