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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善待父母岂能善待百姓

作者:周保平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6年9月20日
  近日报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日前出台《加强州直机关思想政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老人不孝、对子女不教等违反道德的机关干部,今后不予提拔重用(2008年1月3日《人民日报》)。
  
  中华民族一向视“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战国时期,齐国就将官员是否尊老爱幼列为监察之列。可在今天的现实中还是有一些人对父母不尽孝道,或拒不承担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年老多病的父母,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对他们麻木的心灵也毫无作用,的确让人心寒。这次吉林延边州出台相关规定,通过广泛开展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引导机关干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倡导在机关中做诚信干部,树立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机关干部形象。
  
  笔者认为:考察和评价领导干部的标准是从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孝敬父母,正是“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应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组织部门考察时应考察其德其孝。党政机关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孝敬父母,厚待长辈,今后不提拔任用不孝敬父母的干部,这是颇有新意,也是合乎民意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重“孝”是衡量党员干部的道德水准。看一名干部对待自己的父母长辈如何,往往就能透视出一个人的品格。一个孝心仁慈之干部,才能视百姓如父母,才能真正施行人文关怀,掌握好天下大事。一个连自己父母都不尊重、都不孝顺的人,已经失去了做人的根本,他怎么能当百姓的公仆呢!如果一个干部不能善待父母,是绝对不会明是非、知荣辱的,更谈不上善待百姓、忠于党和祖国,也不可能为民用好权、为民谋福利,只能算是一个心灵龌龊、行径卑劣的自私之人。
  
  重“孝”是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不管时代怎样变革,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永远不会改变,这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虽然绝大多数老人都在享受着老有所养的幸福,但仍时时出现一些老人挨打挨饿、居无定所的现象,其中包括个别干部丧失人性、冷落虐待甚至遗弃父母,这是做晚辈的极大耻辱。常有贪官敛巨资花天酒地、买豪宅包养情妇、送子女出国留学等相关报道,却少有用钱财来孝敬父母的传闻。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敛财千万,“日进万金”,嫖娼养妓,挥金如土,但对乡下生活贫苦的父母吝啬无比,连每月给八旬老母100元赡养费也难以按时支付,遭受着乡人唾骂和不齿。大量事实充分证明:不孝敬父母的干部,根本不可能对群众有感情,对工作有热情,对社会尽责任。更何况对于每个人来说,家庭是我们为人、做事、创业的后方,失去了家庭的和睦和支持,也就失去了成就事业的基础。试想,这种对养育自己的生身父母都没有一点人性,何以能去全心全意为“衣食父母”服务?让不孝敬父母的党员干部止步仕途,值得肯定和借鉴。
  
  重“孝”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及社会和谐。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赡养”通常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扶助”通常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干部有不孝行为要处分。把是否孝敬父母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大力弘扬孝道,这是构造和谐社会的一剂良药,应当提倡。老年人是作出了历史贡献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赡养、照料和帮助。当今老年人更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要求晚辈回报的,不完全是物质上的照顾,更看重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满足。党员干部更应以知恩图报的感恩之情,积极倡导“以孝亲敬老为荣”,带头树立孝亲敬老、社会和谐的文明风尚。
  
  干部应当是重“孝”的典范。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离乡别母,两度远赴西藏工作,似乎只做到了对党和祖国的忠,没有尽到孝,实际上并非如此。他为党和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对自己老母亲超凡的“孝”。身为干部,清正廉明,造福一方,才是对父母最大的孝顺。虽说“自古忠孝两难全”,但如果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忠心耿耿、鞠躬尽瘁,让父母在世时备受敬仰,死后含笑九泉,这才是孝心的最高境界,也是为官者应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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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在 2008-01-08 13:17:34 修改过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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