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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丑恶

作者:曹友琴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7日
    今年5月28日华为员工胡新宇因工作任务紧迫持续加班近1个月,导致过劳死。一时间舆论哗然。
    外企老板当然是外国人,早听说在外国是不能随便加班的,还“常常会接到休假通知,甚至被强制休假”(6.12《经济参考报》)。可他们一到了我们这个国度,怎么就变得如此不讲规矩?
    世界上大概是没有不追求最大利润的老板,他们让员工无限制地加班,尽可能多地榨尽剩余价值,是他们追求最大利润的本性所决定的。尽管外企已经享受了在我国的越国民待遇,它们的税负仅是内资企业的一半,但他们还是要让中国员工“将生命作为可牺牲的成本”,不惜以中国员工的“过劳死”来获得最大利润。
    我们的某些地方政府从来把吸引外资,看做自己的政绩,不惜屈尊迁就外国老板。洋老板眼一瞪,一声“撤资”就让那些地方官员吓得闭嘴。对于外国老板叫员工无限制地加班加点,自然就是小事一桩了。法律就被坐在屁股底下,哪里还敢站出来维护打工仔的权益?
    咱们那些受雇在外资企业的白领们,大多是具有高文化素质的群体,可他们的德性却不敢恭维。媒体报道,外资企业42%的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但如同温水煮青蛙,这些在外企干活的白领竟也把“加班当成家常便饭了”。他们以在外企干活收入高为荣,多少有些假洋鬼子模样,洋洋自得。他们担心外国老板炒他们的鱿鱼,即使洋老板没安排他们加班,他们也常常加班夜战以表现自己干活的卖力,以求坐稳在那个岗位。哪里还敢不加班,或是提出加班工资的要求?
    当然,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我们执法机构没有介入,任人攫取最大剩余价值。《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现实情况是,有法却无人去主动执法。如果一发现违背有关《劳动法》规定,就采取果断措施处罚法人代表。谁还敢把我们的劳动者不当回事?外国企业老板之所以甚至要强迫员工休假,实在就是怕法律不饶他们,岂有他哉?
    外企员工加班如此,国内的老板们童工也敢用,无限加班就更加算不得稀奇了。别说加班工资,能够不克扣、不拖延正常工资的发放就是打工仔的“福气”了。
    早在1886年,芝加哥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世界工人积极响应,终于赢得了8小时工作制,建立了自己的国际劳动节。而我们今天又重返19世纪之前的无限工作时间的罪恶,且随处可见,不以为怪,这难道不让我们这个国家的主人感到尴尬、蒙羞和悲哀?!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是喊喊口号就完事的。民心就是在实实在在的维护民众权益的过程中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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