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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作参考的工资指导价意义何在?

作者:姜永杰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4日
  各个岗位的“薪情”怎样?拿到的工资与该职位的平均工资水平是否相吻合?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向社会发布了343种职位(工种)的最新工资指导价位,这些职位的工资价位有了新的参考标准。(11月14日《长江商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都要发布当前的最新职业和最新的工资指导价位,随着职位的不断增多,工资指导价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企业真正做到了和工资指导价一样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这类工资指导价真的起作用了吗?如果有,也只能说明发布指导价位的政府机关没有闲着,的确是为人民做事了,只是这些事情做的似乎价值不大。
  每年都有这样类似的指导价发布,可试问那些依然奔波在生存线上的打工者们,有谁的老板在根据政府工资指导价来给工人发工资?又有谁的工资是在随着工资指导价位的不断提高而增加呢?
  政府发文规定的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中心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5元/小时。作为武汉这么一个消费水平并不太高的城市,460元的最低工资也仅仅是维持简单的日常生活开支。如果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工资指导价只是个参考,那么由政府发文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是作为一项法规来遵守的吧。
  其实不然,即便是政府作出的强制规定,实际上依然还有一些公司和单位在发放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武汉市规定的5元/小时的工资标准,有几个在武汉家乐福超市作为临时雇员的朋友,却依然按照3元/小时的工资标准领薪水,就是这样还有很多打工者趋之若鹜。特别是一些小餐饮业的老板还曾扬言:在我这就是这么多,你们爱干就干,不干拉倒,你们不干还有很多人等着干呢,政府规定的标准你们去找政府要钱吧。对此,相关政府部门早已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按理说这绝对属于公然违法政府的法规政策的情况。
  因为根据劳动部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27条件规定,企业如果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率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对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尚且如此,可想而知,仅仅只做为参考的工资指导价位又能有多大实际意义呢?看来,只有不让自己沦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边缘,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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