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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真的能拒绝吗?

作者:王志广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7年4月9日

  近些年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共管理部门对公众的提醒“可以(或有权)拒绝”在媒体上出现的频率颇高,甚至几乎达到了泛滥的程度。农村出现了严重的“三乱”问题时,农业部门说:地方基层政府向农民的乱收费,农民可以拒交。出现了严重的教育乱收费时,教育部门说:学校向学生的乱收费,学生家长可以拒交。出现了严重的公路“三乱”时,交管部门说:司机可以绝交。出现了多次矿难之后,安监部门说:存在着事故隐患的矿井,矿工可以拒绝下井。出现了个别基层工商人员对个体户的吃、拿、卡、要问题时,工商部门说:个体户可以拒绝。出现了在五一、十一等长假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强制性加班加点问题时,劳动保障部门说:劳动者有权拒绝﹍﹍

  看到了如此之多的公共管理部门“可以拒绝”的提醒之后,笔者心中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些提醒百姓“可以(有权)拒绝”的事,百姓真的能够用“拒绝”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吗?在我看来,不大可能。因为凡是公共管理部门提醒百姓“可以拒绝”的事都是处于弱势的百姓之于处于强势的公权部门、企业的经营者或手握公权的个人的“拒绝”。而且在当前的“强资本,弱劳工”,“强公权,弱私权”反差过于悬殊的现实面前,你就是怎么提醒百姓“可以拒绝”,他们也是很难“拒绝”的。因为根据亚当。斯密“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的观点,任何弱者在做出“拒绝”强者的要求之前,他们必然要考虑“拒绝”的成本和后果。比方说:你提醒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加点。劳动者若真的拒绝了企业的强制性加班加点。后果很可能是岗位被调动(调到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的岗位),甚至可能遭到被“炒鱿鱼”,失去饭碗的厄运。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都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服从”而非“拒绝”。这就是虽然企业的经营者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真正以“拒绝”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少之又少的原因。

  所以我认为,对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共管理部门提醒“可以拒绝”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可以说是一句“听起来很美”的废话。

  行文至此,问题就出来了:公共管理部门难道不知道“可以拒绝”的提醒起不到多大作用吗?如果知道,他们还为什么这样做呢?道理很简单,虽然“可以拒绝”对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用非常有限,但对于公共管理部门是有用的。他们这样做其实是在将部分本该自己担负的责任以很轻松的方式(一句话)转嫁给民众。同时,也是在把提醒“可以拒绝”当作自己的工作不到位或出现了问题之后推卸责任的托词,拒绝批评的一块挡箭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一些地方,平民百姓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情况下,公共管理部门鼓励百姓“拒绝”来自强势的地方基层政府、政府部门、企业的经营者,违法违规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很可能使其陷入困境。试想,倘若真有个别“不知趣”者拒绝了单位强迫加班加点的要求。事后单位以貌似合理的理由将其解顾,又有谁来为他找回公道?此外,倘若民众真的能像公共管理部门提醒的那样做,“拒绝”一切来自公权部门或企业管理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势必加剧社会成员(劳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等)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伤害社会的稳定。这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退一步说,或许有时公共管理部门对公众“可以拒绝”的提醒能起到一些作用,但也应该是在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的前提下。因种种原因力所不能及的一种次要和辅助的工作方法。倘若仅以“可以拒绝”的提醒代替或部分代替实实在在的行动,百姓在失去政府部门的保护下,其利益受损就是必然的。这绝非笔者危言耸听或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近年来发生的教育、医疗等行业乱收费屡禁不止,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到有效保护等社会问题就与相关公共管理部门的重提醒,轻行动的工作思路不无关系。

  邮箱:tstcj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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