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现代化需要与时俱进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新时期的战略决策,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以法律为基础。实践证明,一些过时的、几十年不变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矛盾产生的原因往往与滞后的法律有关联。法律的与时俱进是法律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现代化。
我们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法规进行了调整或废止,比如对《收容法》的废止,对《婚姻法》的修改等等。在废止和调整修改的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调整、废止以及新的法律出台,体现的就是法律现代化。
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有些法律条文仍然受到专家学者和公众的质疑。最受关注的是《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该罪是根据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而规定的。设立这一罪名的初衷,是为了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那些以权谋私、贪污腐朽、大肆侵吞国家和他人财产而"暴发"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备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目的。从这些年倒台的贪官贪污受贿的数额,大多都少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现象来看,即可判断出该条文不但不是"强有力",且被贪官们作为救命稻草而充分利用。既然最多只判5年,贪官们自然会在交待问题时一问三不知,明装糊涂或者缄口不言,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
目前,我国的腐败问题依然很严重,去年仅省部级官员就有9名落马。在大大小小的腐败官员当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大;贪官的财产数额查到最后多半是"来源不明"大于贪污受贿。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官的惩罚过轻造成的。如果执法人员凡是从贪官家里搜查出的财产,一律视为贪污受贿所得,按贪污受贿罪论处,看他们还敢几千万、几亿元的贪?
刑诉法修改稿最新一轮的意见征询刚刚结束,其中有几个亮点令人感到欣慰。据4月19日《南方周末》报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确立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已经写进修改稿,该条即指向外界普遍关注的"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造成许多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执法机关由于侦破技术的落后以及缺乏应有的素质,在面临社会压力、权力干预的情况下,往往为了尽快"破案",不惜动用刑讯逼供作为主要的侦破手段。结果是,该抓的真凶没抓到,不该抓的人坐了牢。甚至弄出荒唐案:因"杀了人"坐牢的"罪犯",几年后又被"复活"的"被杀者"洗脱了罪名。
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写进刑诉法修改稿,不管怎么说,能够白纸黑字变成条文,已经是了不起的进步。把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强化,充分显示了国家实践社会民主、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和谐社会的终极是高度文明,高度文明离不开法律的现代化。
我们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法规进行了调整或废止,比如对《收容法》的废止,对《婚姻法》的修改等等。在废止和调整修改的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调整、废止以及新的法律出台,体现的就是法律现代化。
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有些法律条文仍然受到专家学者和公众的质疑。最受关注的是《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该罪是根据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而规定的。设立这一罪名的初衷,是为了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那些以权谋私、贪污腐朽、大肆侵吞国家和他人财产而"暴发"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备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目的。从这些年倒台的贪官贪污受贿的数额,大多都少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现象来看,即可判断出该条文不但不是"强有力",且被贪官们作为救命稻草而充分利用。既然最多只判5年,贪官们自然会在交待问题时一问三不知,明装糊涂或者缄口不言,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
目前,我国的腐败问题依然很严重,去年仅省部级官员就有9名落马。在大大小小的腐败官员当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大;贪官的财产数额查到最后多半是"来源不明"大于贪污受贿。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官的惩罚过轻造成的。如果执法人员凡是从贪官家里搜查出的财产,一律视为贪污受贿所得,按贪污受贿罪论处,看他们还敢几千万、几亿元的贪?
刑诉法修改稿最新一轮的意见征询刚刚结束,其中有几个亮点令人感到欣慰。据4月19日《南方周末》报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确立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已经写进修改稿,该条即指向外界普遍关注的"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造成许多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执法机关由于侦破技术的落后以及缺乏应有的素质,在面临社会压力、权力干预的情况下,往往为了尽快"破案",不惜动用刑讯逼供作为主要的侦破手段。结果是,该抓的真凶没抓到,不该抓的人坐了牢。甚至弄出荒唐案:因"杀了人"坐牢的"罪犯",几年后又被"复活"的"被杀者"洗脱了罪名。
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写进刑诉法修改稿,不管怎么说,能够白纸黑字变成条文,已经是了不起的进步。把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强化,充分显示了国家实践社会民主、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和谐社会的终极是高度文明,高度文明离不开法律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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