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想“安乐死”
――“安乐死”利弊及立法之探讨
第一,别以为我是脑袋发烧说胡话,因为我是“烟酒均沾、赛过神仙”的乐观主义者。第二,我是“视死如归”的唯物主义者,对于死亡有一种超然物外的大义凛然心态,根本不忌讳这种“不吉利”的老实话。因为现在吃的粮食、蔬菜、肉类和副食品之类大多是化肥农药添加剂之类弄出来的,得癌症的几率实在太大。第三,因为患了癌症之后的诸多痛苦实在罄竹难书。第四,假如能实行安乐死,其好处实在不胜枚举。第五,我猜想希望安乐死的人肯定不止我一个,我只不过是想在这里替自己和他们呼吁一下。
这不,据《信息时报》3月18日和《老年日报》4月2日分别报道:一名28岁、叫李燕的宁夏女子从1岁时就患了被医学界称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饥营养不良症”,她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微微动弹一下。她坐在轮椅上学会了画画,画一朵花要用5个小时……在“两会”期间,她想通过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但由于渠道不畅而未能如愿。最后,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这才引起了全国网民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人有生的权力,也有死的自由”。广州中山大学肿瘤医院院长曾益新透露,该院每年都有两三例提出“安乐死”的病人;广州荔湾区某三甲医院还透露:从2002年到现在,在该院跳楼自杀的癌症患者有十几例;有50%以上癌症晚期患者产生过轻生念头,平均每年有2例跳楼死亡……而在全省全国呢?这应该是不大不小的一个“超级弱势群体”……
但非常遗憾的是,绝症病人们发自内心的良好愿望在目前时期是非法的,而导致他(们)良好愿望不能实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相关法律的缺位;二是来自人文素质、人道理念、文化背景、世俗传统、道德意识、社会氛围等等方面所蘖生的伪善心理的阻力太大。试看下面例证:
笔者邻近单位的一位工人被鼻咽癌折磨了好几年,虽然单位也组织了捐款,亲朋好友也献了爱心。但病情仍然日趋恶化,只能用镇痛药暂时缓解一下那犹如油煎火烤一般的巨大痛苦。几年下来,其家中有限的积蓄早就扔进了无效治疗的无底洞,并且负债累累。这还必然会给患者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自己正值壮年,却不能孝敬父母照顾妻小,反而让亲人们为自己哭干了眼泪愁碎了心……在这种谁都能理解的自责心理的巨大压力之下、在生不如死的现实境况之中,他悄悄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能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已经毫无价值的生命,想以此来减轻自己和亲人们在精神和经济两方面的巨大痛苦和无底困境。他还揣着遗嘱悄悄地跑到两家大医院和一家个体诊所提出咨询和要求,但得到的答复却让他彻底死了心,因为法律没有实行安乐死的规定,医院和医生都不敢也不会私自替癌症患者实施安乐死。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在数年前就开创了对极刑罪犯实施针剂注射安乐死的国内先河,而癌症患者希望安乐死却要求爹爹告奶奶而不能如愿。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很多媒体早就报道过数名省、部级贪官享受了安乐死“高干待遇”的新闻。由此可见,法律和道德对罪犯都采取了“关爱有加”的人道主义行刑措施,而孤苦无援的癌症患者却因法律的缺位和世俗的伪善被冷漠无情的拒之于人道文明的大门之外。
当这位鼻咽癌患者的妻子得知丈夫写了遗嘱之后,便一刻不离的监护着丈夫,深怕他自杀。她还多次向丈夫和亲友们表示:“哪怕是不让儿子读大学,哪怕是要饭卖房也要继续为丈夫治疗……”但是,其丈夫还是在一天凌晨瞅空跑到一座尚未完工的大楼顶上,用枕巾包着头跳楼自杀了。其惨状很是恐怖,还惊动了110、120和街坊四邻。这位癌症患者是被迫用这种对本人、对亲人、对社会、对法律都很尴尬难堪的极端方式才达成了自己人生最后一桩真实意愿的表达。其实,这一类案例早就成了屡见不鲜的旧闻了。就在相距一周之际,我们当地某小学的一位患了晚期肺癌的美术老师就在市区的一座铁路大桥上跳桥自杀……
我们发现,逼得不少癌症患者采用煤气、割腕、跳楼、撞车、卧轨、……等等极不人道方式去自杀,让他们死得很惨烈、好悲壮、太恐怖、不安详、无尊严和尴尬难堪,难道与法律的缺位就没有关系吗?当然,现存的普遍而浓厚的伪善心理也是一把在暗中刺向那些自杀者的“软刀子”……比如,当亲人不幸患了不治之症,其亲属明知医治无效,而且还会被天文数字一般的巨额医疗费用弄得倾家荡产殃及子孙和亲属。可是,这类亲属中的绝大多数仍然会象那位鼻咽癌患者的妻子那样说一些可歌可泣的豪言壮语。当然,这其中不乏有其发自肺腑对亲人的深厚爱恋、真情实感。但是,这其中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是:在这些豪言壮语中也明白无误的昭示着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专撞南墙不回头、拿着鸡蛋砸石头〔若是富豪家庭尚可理解〕的以愚昧、顽固和矫情为特征的伪善心理。因为,癌症患者的亲属比旁人更能体会到“人财两空”的切身之痛,然而令人怀疑的是:难道其内心深处就真的没有经过“数害相比取其轻”或“舍车保帅”之类的利弊权衡?就真的没有出现过“癌症治不好,拿钱打水漂”或者“久病床前无孝子”一类的“私字一闪念”?若有,而又要说一些言不由衷的豪言壮语〔家有巨资者除外〕,这不就是以虚伪和虚荣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伪善心理在作怪吗?这一类亲属没有勇气实事求是的坦然面对世俗的说东道西,他们主动或被动的在以“延长亲人在无可救药的巨大痛苦中的煎熬时间;延长众亲属承受精神和经济的巨大压力;违背、漠视、剥夺、践踏亲人选择死亡方式的真实意愿和神圣人权;亲人最后在孤苦无援的绝境中被迫死得很不人道和有违人伦常理”等等巨大代价、来换取自己在世俗群体面前所谓“忠贞、贤良、孝道、厚道”的虚伪形象。相比之下,那些可歌可泣的自杀者才是可敬可爱的,因为他们勇于面对无情的现实,敢于接受死神的挑战。他们为尽早解脱自己和亲人的各种巨大痛苦(自己的肉体和精神痛苦;亲属的精神痛苦;经济的巨大压力;亲属的厌恶歧视等等),只不过是想选择一种“从床上来,从床上去”的更为自然和人道的死亡方式,想尽量以安详或微笑作为献给老天爷、佛祖或者上帝的见面礼。而这一点又正是来自于他们对亲人的无可比拟的爱。非常令人遗憾的是,这最后一个人生意愿却没能得到法律的包容和亲人们的理解和支持。两相对比,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存在着观念滞后甚至僵化的问题?并显现出我们的伪善、自私、冷漠、无情和残忍?
明眼人都清楚:合法“安乐死”之所以缺位的原因,法律的天然滞后性仅仅是次要方面,主要原因则是法学界以及世俗的观念僵化(尤其是西方法学界)或宗教偏见或伪善所至。他们手中最主要和惟一法理论据是:生命权是人权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最神圣的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其实,这个观点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一、我们应该首先明白“生命”的实质内涵:健康正常的生命能够感受人生的酸甜苦辣、喜怒哀乐即肉体和精神的两个权利。这也是生命最基本的两个特征。若失去了这两个特征,两个权利也会随之自然消失。除了还剩下呼吸或脑神经运动尚未完全消失之外,可能连“行尸走肉”都算不上,若仍将其视为“生命”看待的话,岂不是有些牵强附会?滑稽可笑?甚至有些伪善?
其二、人总是要死的,而且死亡方式肯定不止一种,那么,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就提供了可能性,谁又能说选择死亡方式就不是人权之一呢?
其三、我们的“生”是一种偶然,是我们所不能把握的,而我们的“死”却是必然的,也是我们所能掌握(如生命质量)和选择(如死亡方式)的――这难道不是人权?
其四、选择生存(治疗疾病)无疑是人权,自愿选择死亡方式就不是人权?这岂不是对矛盾统一体的割裂后的哲学悖论?
其五、物质产品有废品和假冒伪劣之类,人的生命质量也有高低优劣之分。何况佛教也有“早死早投胎”之类的“三生”夙愿之说。再说自愿安乐死根本就不属“被他人非法剥夺生命”的范畴。
其六、若照此逻辑,我们国家的死刑岂不是早就该废除?
另外,不少人老拿“发达国家都很少有安乐死”作为挡箭牌,这未免有些“王顾左右而言他”的轻率和可笑。各自国情不一样,但归根结底总得从实际出发吧。其次,若照我这个法学爱好者的视角去看,“安乐死”立法的最大难点是:
一、能不能对患绝症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没有表达能力的的患绝症的婴幼儿实施安乐死?其监护人如父母(直系近亲属等)有无权力代替提出安乐死?最近一个案例就在这个问题上向“安乐死”立法提出了挑战;四川一对农村贫困夫妇为医治患脑瘫和骨癌的6岁儿子弄得倾家荡产并欠下10余万外债后,几近崩溃。他们曾试图遗弃儿子未遂之后,郑重向医院提出对儿子实施安乐死,但未果……
二、未立“自愿安乐死”遗嘱的绝症病人在失去正常思维意识、除了呼吸或尚未“脑死亡”之外的生命体征之后,他(她)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直系亲属能否向法院申请“安乐死”?
法律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人类情感的产物,更是理智的结晶。法律的实质和天职就是最大程度和尽可能多的维护和体现每一个人的正当权益、合理意愿。安乐死立法,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市场需求”而已。法律既要“调控市场”,也要“顺应市场”。这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所以,希望立法机关能尽快为安乐死出台相关的法律〔至于如何操作等技术性和程序性等问题,在法学、法律专家面前不过小菜一碟〕,因为这是事关不治之症这一特殊“超级弱势群体”的人格、人德、人道和人权的大事。若能如愿,才能体现法律对他们应有的人文关怀。同时,又能用法律去抑制或改造乃至消除伪善心理的劣根性。还可以让自愿实行安乐死的不治之症者在离开这个世界时少一分遗憾和报怨,多一分安详和谐以及人格尊严。生者也因此而多一分切合实际、实实在在的心灵安慰。
对了,听说还有一种反对实行安乐死的观点,他们耽心实行安乐死会被人利用去搞谋杀。这个逻辑岂不是更加荒唐:比如菜刀等等一切铁器都可以用来杀人,岂不是应该全部没收?若如此,人类岂不是会退化回到石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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