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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创新”,不可

作者:曹友琴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7年5月4日
  如今“创新”很时髦。然而,事实证明,不是凡戴上“创新”帽子的,都是值得赞扬的“新生事物”。是否够称得上“创新”,根本的标准,一是有利于社会发展,二是给百姓带来公平和幸福。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周围的“创新”,医院和教育事业办成产业化的“创新”,对百姓来说,就是一种灾难了,至今仍留下深深的伤疼。
  日前,首善之都的丰台区法院又弄出个“创新”: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将受审人的道德调查纳入“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平时表现好的,犯罪可轻判”(4.20《北京晨报》)。字里行间,不乏“首创”的自许和自得。
  这是危险的“量刑参考”,危险的“创新”!因为这个“调查”有着一系列的问题。
  谁去为被告人作“社会调查”?在今日社会,除非调查人具有真正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品格,否则是不能保证社会调查公正和真实的。法官也时有“吃了原告吃被告”现象,调查人可能会是怎样的呢?
  今日,无论是官场还是市场,权力的张扬几乎是无处不在。被告人不是孤立的人,他们在面临牢狱之灾的时候,谁能阻挡他们千方百计去影响调查?那种社会调查有多大的可信度?
  上级下来考察干部,有关领导总要事先考虑派哪些人参加座谈会。那些喜欢“乱放炮”的人,是不让他参加的。那么,道德调查,又有什么意义呢?
  今日,举报信也能转到被举报人手上,对于有一定权、钱背景的被告人,在调查时候,谁敢说个“不”字?谁能保证被调查人的安全?谁不怕遭遇报复,甚至遭到危及生命的报复?
  有钱能使鬼推磨。选票也能买到,倘若被告人以利相诱,又有多少人能在金钱面前不动摇,何况是给人说句好话呢?
  媒体有过报道,那些头上戴着“模范”、“先进”帽子的,胸前挂着奖章的,照样走上犯罪的道路。论过去,他们大概也不是乏善可陈,是否凡是过去头上有光圈的人就可以一律享受法律的“优待”?
  种种现实告诉人们,社会调查的真实性是很难得到切实保证的。更何况,道德、感情向来与法律是两码事。丈夫一直爱自己的妻子,一时冲动把妻子打死了,法官就可以一律轻量刑吗?
  法律从来是钢性的,是铁面的,是无私、无情的。
  民间对法官评说“吃了被告吃原告”,足见他们的素质不高,大有人在。倘若把“平时表现好”掺和进司法判决,使法律变成可伸可缩的弹簧,必将引发司法的紊乱。当然,无权无势的布衣百姓,其受害更是首当其冲。他们将更多地成为弄权者和弄钱者的牺牲品,而弄权者与弄钱者就更能得到治外法权的逍遥。
  此种“创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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