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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高招——政府拍卖命名权

作者:啸天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7年6月4日
  自古以来,铺一条路、建一座桥,都要起个名儿,为的是便于人们传播、记忆、寻找、利用;这是约定俗成的事,从未有人在这方面打过生财的主意。然而,近日武汉市政府突发奇想,别出心裁,竟把敛财的主意打在了公共建筑物的命名权上。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对新建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使用期限为15年至20年)。拍卖的主要理由和动机,是因为“政府资金困难”,试图通过有偿命名筹集资金,以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报刊文摘》2006年11月1日)

  湖南怀化曾有过“酒管办”,河南郑州曾有过“镘头办”(《杂文报》2003、12、5);但这些“办”都没有拍卖命名权来钱容易;武汉市政府拍卖命名权,既无须经过公共的允许,也无须经过人大的审批,亦不说明此举是否依法有据,说拍卖就拍卖,因为这个来钱快,“政府资金困难”,顾不得许多了。

  更关键的在“拍卖”二字,也就是说,谁给的钱多,谁就能买到命名权;换言之,这命名权贵到无价的地步,要想得到这东西,得拿钱拼命去争!如今,虽说已是市场经济,但权力并没有退出市场,而是牢牢掌握着各种市场资源;权力在谁的手里?在政府的官员手里!那些有求政府的企业家,正愁着拜佛找不到门呢,这下逮个正着,便争着拿钱去买政府官员的欢心!给一个街道、一个桥梁、一个住宅小区命个名,无非几个字而已,且用不着政府官员费心劳神,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即可唾手而得;可谓灵机一动,得来全不费工夫!

  如果我把我家的房子卖给了您,但15年或20年以后您还得无偿的退给我,也就是说,15年或20年以后房子还是我的,您肯定得跟我急,你凭什么剥夺我的所有权?跟您开个玩笑。但武汉市政府可不是跟您开玩笑,您所买的命名权仅有
15年或20年的所有权,此期过后,您所命名的街道或桥梁的命名权就要重新拍卖!您要是还想保有您的命名权,您就得重新拿着金钱去争。一个街道、一个桥梁、一个住宅小区的名字,无非是几个字,既不是价值连城的宝玉,也不是毫宅名车,既不能用也不能吃,但它不仅价值昂贵,而且能够卖出无数次,从而成为无价之宝!金钱便如天外飞瀑,势不可挡的涌进政府的腰包;之所以能够如此,就是因为它的游戏规则是政府一方定的。

  武汉市政府为何要拍卖命名权?因为“政府资金困难”;那么,倘若拍卖完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之后,“政府资金仍然困难”呢?依着武汉市政府的思路,还可拍卖其它事物的命名权。诸如学校命名权、商场命名权、政府命名权、乃至武汉市命名权。世上万事万物都有个名,也就都有命名权可拍卖。这是一桩好买卖,既无投资的风险,又无运作的劳累,且可反复拍卖,无本而万利!高!实在是高!

  陆英民
  2006年12月10日一稿
   E-mial:lulongxiaotian@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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