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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权拍卖公共设施命名权!

作者:啸天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7年6月4日
  2006年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对新建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使用期限为15年至20年)。拍卖的主要理由和动机,是因为“政府资金困难”,试图通过有偿命名筹集资金,以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报刊文摘》2006年11月1日2版)

  政府有权拍卖公共设施的命名权吗?

  政府修建的一切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住宅区,均是来自纳税人的钱款;换句话说,是纳税人自己出钱修建的公共设施,其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应属于全体纳税人,政府不过是纳税人委托的代管者;所以,政府无权拍卖公共设施的命名权!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具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却无其命名权这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如果某些设施确是某个私企所修建,政府应该鼓励私企的这种有利社会大众的善行;倘人家出钱修建了某些有益民众的公共设施,却要人家再掏钱买其命名权,这不仅有违常情常理,且有打击善行与民众作对之嫌,一个人民政府岂应有此作为?!

  任何公共设施的命名,仅为方便民众的记忆、传播、利用,非属商业活动,不会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将其命名权纳入商业拍卖范畴,谋取金钱,没有任何道理,因为它不是一种有形的具有经济价值、实用价值、观赏价值的实物。

  如果政府以“资金困难”作为拍卖公共设施命名权的理由,那么政府也同样可以此为由拍卖享受阳光权,呼吸空气权,观赏星空权……但这样穷尽手段极力敛财的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吗?!

  陆英民
  2007年元月5日21:32时一稿  
  E-mail:lulongxiaotian@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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