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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紧箍咒”谁来“念咒语”

作者:李树泉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7年6月6日
  日前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迄今为止针对公务员违纪、违法、违反规章制度而制定的第一个处分条例,被人们称之为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
  有了“紧箍咒”,必然会多一些约束,多一些顾及,心中牢记干什么的吆喝什么,违法的不做,塞牙的不吃,从而规规矩矩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应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了“紧箍咒”,未必就能“箍”住所有人,就能“一贴”就灵,从此一好百好、高枕无忧。而是取决于如何发挥它的作用,“不看广告,看疗效”。诸如:如何学会“念咒语”?怎样“念咒语”?由谁来“念咒语”?什么时候该念,什么时候不该念等?才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倘若该念的时候不念,不该念的时候瞎念、歪念,就难免出差错,甚至变成“聋子的耳朵——摆设”。况且大凡具有“念咒语”资格的,多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具有“杀伐决断”的头头脑脑们。虽然他们头上也同样戴着“紧箍咒”,能不能管住自己,是他们能否念好“咒语”的基本前提。如果在要求别人的同时首先要求了自己?自己规矩了,带头示范了。那么就大可保证念的刚直不阿,念的不循私情,念的条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歪嘴和尚念歪经的情景:一是像马列主义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或“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尤其某些领导干部,身子歪却要求影子正,源头浊却要求流水清,自己一身臭毛病,却要求下属不染纤尘,“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这无疑于缘木求鱼。二是借“念咒语”之机,无限上纲,小题大做,借机排除异己、清除杂音,作为庇护自己违法乱纪的“保护伞”。比如条例中禁止挪用公款赌博、包养情人二奶、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超生等重点违纪违法条款,往往都是那些权大位重、常说上联的官员才能做到的,以往的法律法规不也都曾明确规定,他们照样我行我素、胆大妄为。至于屁大的事要请示报告的普通公务员,说话办事都要看上司脸色行事、从来都是战战兢兢干粗活的“小伙计”们,能有几人具备这种资格和能力?三是明知自己“屁股”底下不干净,担心引火烧身,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戴“紧箍咒”,不敢“念咒语”,让法律条例束之高阁;即使念也是嘟嘟囔囊在那里瞎念、歪念或者空念,“紧箍咒”只能落个徒有虚名。
  要发挥好“紧箍咒”的作用,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首当其冲,正人先正己。古人云:“欲政之速不行也,莫善乎以身先之;欲民之速服也,莫善乎以道御之。”“紧箍咒”的作用就在于强制人们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自觉规范施政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不仅具有约束和强制作用,还具有“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惩戒威力,后者往往比前者更重要。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戴在头上肯定不舒服,但却起到了强制他协助唐僧去西天取经的作用。不但观音菩萨会念咒语,还教会了唐僧念。使他们师徒在朝夕相处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念,随时校正孙猴子的不轨行为。虽然也有不该念或念错的时候,但大多数还是起到了戒勉和震慑的效能。如果把公务员执行条例“念咒语”的权力,只交由一两个有关部门或某些领导似乎还不够,还应该交给社会各阶层的广大民众。广泛开展问责制、追究制、行使罢免权,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作用,到处都有“摄像头”,上下一起念,齐心合力念。同时还要进一步疏通、扩大信访渠道,鼓励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违反条例的人和事,做到警钟长鸣。使广大公务员都能“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守“紧箍咒”,适时“念咒语”,守住“安全网”,不知以为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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