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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规又来“拯救”我们了!

作者:杨明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9日
  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规定: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仅靠三五个人、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不可能成立一家职介公司;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要罚款1000元……(11月8日《北京晨报》)
  现对规定中就突出的条文拈来一论。
  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
  形同虚设,白菜萝卜也还要个看货论钱、讨价还价的余地呢,而且人的能力不能光凭学历和求职简历就能知晓的,怎么可能很直接地告诉你劳动报酬?让用人单位告之个报酬范围还可以,比如说1000—12000元/月,这不跟没说一样么?工作了20年之后可以领12000元/月了(注册招聘信息上的小字:“本招聘信息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用人单位还需多培养些神通广大的人物出来,走两步、说两句就能判断此人的能力了。
  月薪面议体现了尊重人才思想,只有在交谈中、工作中才会知晓求职者的能力,对同一个职位,薪酬对于能力不同的求职者,伸缩性是相当大的。对于象发现至宝一样的人才,用人单位可以在权衡求职者价值的前提下,任其开出不菲的条件,唯才是用。除非是一个平平不重要的职位,否则用人单位不会把学历、工作经历、社会经验、品德操行各异的求职者一视同仁的。如果说用人单位在招聘内容上注明:“本公司月薪概不面议,不管你有无经验、学历高低,本职位月工资固定为×××元;再则,就算注明了月薪,当求职者发现能力与报酬差距较大而向招聘人员询问是否工资可否再议时,均对他说:“对不起,我公司严格遵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工资一律不面议!那这公司就贻笑大方了!
  规定: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本来禁止出现月薪面议是法律为求职者避免浪费大量的精力和成本,而作出的规定,但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方式,诚然单位明示了月薪,到岗后,以多种理由给你“调薪”,你无话可说吧?当然,我们只是在预测某种存在而已。
  月薪面议其实也让求职者蒙着头皮填期望期,多了吧,怕说你要价太高,填少了吧,又怕说你无德无能。但真正求才若渴的单位很欢迎求职者议薪,而能力十足的人也能底气十足地向用人单位开价。单位个个都是求才若渴,而是不是都是底气十足的求职者就难说了。
  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
  这条规定太重要了,以前听闻不少的关于女性员工因怀孕而不得不辞职的事,因为单位不会为了你制造了下一代而替你买单,单位要的是经济效益,没有效益一切都是空谈。更有甚者,干脆不招用没结婚或者是结了婚而没有孩子的人,因为婚假和产假算起来,公司又得“白给”些金钱,在劳动力富裕的今天,多数岗位不会因为几个员工的离职而限入劣势。即使单位都准许吧,结婚就请假吧,产假就停发工资了。再则:不会限制你结婚和生育,你的位置会有人来顶替的,单位不可能因为你休假而某个职位不运作,所以假休完了之后,经理就变成普通员工,普通员工也只有被末位淘汰了!如果说用人单位想为计划生育工作作点贡献的话,那大可不必,现在都只生一个了,对晚婚婚育对贡献似乎还能“靠上边”。
  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还费用。
  这可会让别有用心的求职者专了空子了,谁知道求职者不会以职介服务不成功能退还费用后,杀个回马枪上班去了呢?
  走着瞧,让我们看看明年1月的招聘信息吧,除了招聘条件以外,看看是不是都写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能买保险的单位已经是很“奉公守法”了!有福利或者是告诉你福利的单位,已经敬你为天神了。在劳动力资源供求失衡的前提下,供方会承担更多的不平等待遇,需方的杀价,总会在求职人群中消化掉,伸手向别人要饭碗时,理直气壮的气概荡然无存,
  中国的法律成千上万条,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即需计算并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谁领到了,麻烦告诉我一声!
  在征婚广告中不得使用“大款、富商、富婆、名车豪宅,漂亮等字眼,别人可以改为:“奔驰车5辆、住房500平方、至今已收到100次求爱信息”你就没辙了吧?
  法律条文是什么?谁来执行?谁监督执行?不执行者承担的法律后果?谁又去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作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少了谁,法将不法!
  对了,还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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