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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学生上街参加“圣诞节”群体活动是违法的

作者:夜行者 来源:围城杂文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4日
  12月24日,据媒体报道,成都市教育局近日发出关于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和学校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禁止学生上街参加“圣诞节”群体聚集活动。同时,各学校要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书》等方式告知监护人加大对孩子在“圣诞节”期间的监护力度,确保人身安全。(12月24日新民网)
  对于一个“圣诞节”,成都市教育局摆出如此一副如临大敌的阵势,令人难免有些惊讶,不知其它节日有没有享受到这种“待遇”?我们应该肯定成都市教育局对安全教育警钟有着时时敲的超前意识,但是,其禁止学生上街参加“圣诞节”群体活动的做法却是违犯法律的。
  哪一条法律赋予教育部门和学校拥有禁止学生在课余时间上街参加群体聚集活动的权力?若无,教育部门和学校凭什么禁止之?又岂能禁止之?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均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个体的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法律不禁止公民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看来,学生在课余时间上街参加群体聚集活动,不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相反,发出禁止学生上街参加群体聚集活动通知的成都市教育局却是违法的。因为相对于私权力而言的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即就是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教育部门就是公权力具体对象,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禁止学生的合法行为是违法的。
  不管成都市教育局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还是为了规避政治风险,总之,丝毫不能改变禁止学生上街参加“圣诞节”群体活动这种做法的性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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