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仇和现象”不能“非白即黑”
透析近日对“仇和现象”进行的激烈争辩,笔者认为其中尚缺乏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我们应该用怎样的价值标准去评价江苏宿迁市委书记仇和本人以及他所推行的“激进”改革。“非白即黑”的二元论无益于我们透过“仇和现象”看清转型时期所蕴藏的社会改革的复杂性与丰富性。
这一点是共识:仇和是一位有理想有抱负、想真抓实干的务实型地方官员。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仇和不运用被很多人所批评的超常规的“激进”方式,他还能拥有别的现实路径否?
“任何改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依靠建立制度和长效机制解决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当然是最优的选择,也是我们体制变革的终极目标。
问题的关键是,当下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与法治进程尚在探索与建设中,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达到我们预期,在这个时候,面对发展的紧迫性、作为一位有高度责任感与忧患意识的地方官员,超常规的改革方式已经是理性的选择。
任何改革都不可能是零成本的,江苏宿迁改革所也必须付出的代价。在纯粹理想的法治语境下,仇和当然是一个规则的破坏者,其所作所为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发展刻不容缓的当地经济与解决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可能等到制度完善时,再来在规则的范围内按部就班地推进改革。
民主与法治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性与宿迁具体现实环境的紧迫性,这一对矛盾构成了“仇和现象”的争议性。面对这样带有普遍性的新课题,我认为,惟有树立一种理性的评判标准才有可能帮助我们比较客观地看待“仇和现象”。
中国全面的改革已经进入关键阶段,类似的“仇和现象”还可能不断上演。如何以注重现实性的价值标准评价他们,不仅关系到对像仇和这样的“闯将”型官员的考核与使用问题,更关系到我们如何更进一步反思改革成本如何最小化与改革成果如何最大化这一重大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