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您当前的位置:围城杂文时事评论 → 文章显示

“仇和现象”产生的基础

作者:毛寿龙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8日

  2月5日,南方周末头版报道了有关仇和改革的基本情况,并指出,仇和是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

    正如南方周末报道所界定的那样,仇和现象在网络上很快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有支持的,有反对的,也有折衷的,各种各样的话题围绕仇和展开。网站纷纷介入讨论,传统媒体也纷纷介入评论。仅仅几天,有关仇和现象讨论就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大有成为2004年最热门的公共话题之势,仇和也一下子成了中国最有名的市委书记,其著名的标志之一是,他往往不禁让人联想起往日的著名书记吕日周,“陈卖光”,以及更早的焦裕禄、孔繁森等。

  本文所关注的是,仇和现象想象是如何产生的呢?他是如何在中国2000多个县(市)委书记,300多个地(市)委书记中,脱颖而出,成为当前可能是以铁血著名的并受到各方广泛关注的书记了呢?笔者看来,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这是仇和的个人品质决定的。从这个方面来看,似乎没有任何一个书记,能够像他那样一意孤行,即使面临巨大的争议和压力,也能够坚持到底,其典型事例是克扣工资,作基础设施建设。似乎也没有任何一个书记,能够把自己的个人偏好,如此简单地强加给一方人民,其典型事例是只种树不种草,而且至于杨树,因为他喜欢。从施政实践来看,仇和的政治技巧也是超常的。比如他与乡镇长玩信息不对称的游戏,楞是让乡镇长即使在上厕所也不得不如是报告。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仇和,就不会有仇和现象。

  其次,从制度角度来看,中国当前宪法和法律所界定的县市级政权结构比较灵活,缺乏制度化。中国的县市级政权有制度化的结构分化,五套班子俱全,平时各有分工,相互制约,但这种分化具有不稳定性,五大班子在操作意义上基本上还是围绕党委运作,宪法和相应的组织法在规定上的模糊性,也使得市县级政权的制度化水平相对较低,书记权力的伸缩空间非常大,往往给强势书记的生产提供了制度条件。制度优势和仇和的个人特质联系在一起,更强化了仇和的政治优势:他从江苏省委要来了文件,“允许和扶持宿迁市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采取更灵活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加快发展的新路子”。这使得他在上层获得了显性的保护层。除此之外,他还充分利用当前中国压倒一切的价值,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辩护:解决问题优先,只要能够脱贫致富,怎么干都可以。这不仅包括超越现有的法制结构,更包括去侵害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比如克扣工资,强制拆迁,以及让轻微违法犯罪的人上电视曝光等。显然,如果没有这些制度空间,也不会有什么仇和现象。

  当然,仇和现象的产生,最重要的是中国特有的民情:个人缺乏公民精神,缺乏主动关心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意识和激励,缺乏自由开放的公共讨论空间,缺乏个人基本权利的意识,缺乏自由和责任的意识和激励,不是怨天尤人,就是悲叹自己命苦。一旦有什么事情,总是希望有救世主出现,平时求神拜佛,希望菩萨显灵,实践中则希望有青天出现,为民作主。结果好不好的评价压倒一切,不知道对结果的判断需要有以自由辩论为基础的共识基础,也不知道不同的权利和权力配置可以导致极其不同的结果。对政府运作来说,即使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法律不禁止,也可以为所欲为;而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审批,即使法律没有禁止,也不得有所作为。

  这一切都可以说是仇和现象产生的民情基础。如果仇和空降到美国某个县,即使是美国最贫穷的县,或者通过时空隧道到了300多年以前美国刚刚建国时候新英格兰的某个县,虽然他面临的贫困问题,可能比当前的宿迁还严重,但由于没有那样的民情基础,可以说,他连当县长的机会都没有。

  据此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仇和现象的产生,其原因是复杂的,是中国特色的法律结构和民情的产物,也是仇和本人特质的产物。从中也可以看到,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要实现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实现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尊重公民权利的政府,依然是任重道远的,需要依靠几代人、多方面的、多层次的累积性的发展,光靠一时的热情,妄想用压缩饼干式的努力,不仅不会成功,反而会更缺乏累积性的发展。

[转载请注明转自围城杂文网,www.zawen.net,但凡标明来源为“围城杂文”的,转载时请先向作者:毛寿龙 支付版税或申请免费使用]
[已阅0次] [打 印]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文章评论 [共0条评论] 发表|查看评论
正在调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