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黑匣子该不该作为“国家机密”
作者:检察日报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08年4月13日
3月初,一段疑似1997年南航“5·8”深圳空难黑匣子的解码录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飞行爱好者称,这是新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个被外泄的黑匣子录音,甚至是“国家机密”的泄露。随之,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浮出水面——为何这起空难死者的家属十年不明事故原因?为何民航数十起空难的原因几乎无一公布?
确实,我国航空界已发生过几十次空难,但从未公开过详尽的事故调查报告。似乎空难死者家属根本没有知情的权利,更没有调取黑匣子录音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他们所能得到的只是一笔“人道主义”式的数额不等的经济赔偿。因此,面对空难黑匣子录音在网上泄露传播的事实,南航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网上流传的黑匣子录音“属于国家机密泄露,并且已经上报到广东省公安厅介入调查”。
空难黑匣子被视为“国家机密”,因而不公开,似乎理由充足。然而我国《民用航空法》中并没有关于黑匣子信息保密的规定;黑匣子亦不涉及国家安全,同样无法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判定为国家机密范畴。唯一貌似成立的理由是:这是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全世界航空业都要遵守。但是,只需在百度中输入“公布黑匣子”进行搜索,就可以发现很多公布黑匣子的案例,比如:2002年华航“5·25”空难黑匣子解读内容公布,比如法国公布巴黎戴高乐机场25号失事客机黑匣子对话内容,等等。
显然,并不存在“黑匣子内容一定不能公布”这样死板的“国际惯例”;相反,却至少事实上存在着“空难调查报告和事故结论应当公布”这样不成文的“国际惯例”。公布空难事故调查报告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写入法律,比如根据美国法律,政府必须调查每次事故并公布调查报告,以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促进安全。
毋庸置疑,空难死者家属对于空难发生原因拥有完全的知情权,他们有权利知道飞机失事的具体原因到底是什么,航空公司是否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并借此判断是否应该追究航空公司的法律责任。作为航空管理部门,航空局有义务对每一起空难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如果航空局根本不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有无调查、如何调查、调查结果如何,全都是一笔糊涂账,那么进行相关调查以及设立调查部门的意义何在?
确实,我国航空界已发生过几十次空难,但从未公开过详尽的事故调查报告。似乎空难死者家属根本没有知情的权利,更没有调取黑匣子录音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他们所能得到的只是一笔“人道主义”式的数额不等的经济赔偿。因此,面对空难黑匣子录音在网上泄露传播的事实,南航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网上流传的黑匣子录音“属于国家机密泄露,并且已经上报到广东省公安厅介入调查”。
空难黑匣子被视为“国家机密”,因而不公开,似乎理由充足。然而我国《民用航空法》中并没有关于黑匣子信息保密的规定;黑匣子亦不涉及国家安全,同样无法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判定为国家机密范畴。唯一貌似成立的理由是:这是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全世界航空业都要遵守。但是,只需在百度中输入“公布黑匣子”进行搜索,就可以发现很多公布黑匣子的案例,比如:2002年华航“5·25”空难黑匣子解读内容公布,比如法国公布巴黎戴高乐机场25号失事客机黑匣子对话内容,等等。
显然,并不存在“黑匣子内容一定不能公布”这样死板的“国际惯例”;相反,却至少事实上存在着“空难调查报告和事故结论应当公布”这样不成文的“国际惯例”。公布空难事故调查报告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写入法律,比如根据美国法律,政府必须调查每次事故并公布调查报告,以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促进安全。
毋庸置疑,空难死者家属对于空难发生原因拥有完全的知情权,他们有权利知道飞机失事的具体原因到底是什么,航空公司是否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并借此判断是否应该追究航空公司的法律责任。作为航空管理部门,航空局有义务对每一起空难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如果航空局根本不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有无调查、如何调查、调查结果如何,全都是一笔糊涂账,那么进行相关调查以及设立调查部门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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